事情是這樣的,一天晚上我在租屋房間內爽爽的上網,然後就突然聽到外面很大一聲"砰"的聲音,出去一看,外面有台汽車把我租屋外的一排4輛機車全部撞倒,其中有一台就是我的機車。
於是我就跟車主理論,對方很有誠意的說要賠償,但他是酒駕,鍵人我有聞到酒味,雖然說沒撞到人只撞倒車,不過因為一排車倒,怕有意外,我還是報警了!! 電話打110,有人接通之後,開始對話。
警:發生了什麼事情?
我:有人撞倒了停在停車格的一排機車。
警:地點呢?
我:租屋處(因為地點不好透露,請讓鍵人我用租屋處代稱)
警:了解,等下派人過去。
警察十幾分鐘左右就到了,中間對方有一直跟我對話說要賠償不找警察,不過因為我報了警,所以就跟對方敷衍幾句拖時間,想等警察到再說,怕警察到時沒看到人我要被問。
[後來我有詢問過警方,如果我已經報警了,不過在警方之前就跟對方和解行嗎?警察跟我說可以!如果警方到現在沒看到人就當作和解沒他們的事了。]
經過這次我才知道警察的一些單位,最先到的是派出所警察,控制第一現場,只詢問狀況,也有要我提供身分證明。
[假設如果對方沒喝酒,而且只撞到我一台車的話,派出所警察說這種事會勸雙方當場和解了事。]
因為我報的事情算車禍而且對方有酒駕,還要再等交通警察到來。交通警察到了之後,又要我提供身分證明,再來就是對肇事者進行酒測,現場拍照,詢問機車狀況是否需要賠償,用警用PDA查出被撞車子的車主,請他們過來看要不要賠償。
後來肇事者就先被警方帶走了,我先在現場跟交通警察做完一份簡易筆錄,隨後又到派出所再做一份筆錄。
[中間肇事者一直再打電話,說要找認識的人來處理,雖然後來他要找的人沒來,警察還是公事公辦。不過我到派公所後有看到肇事者家附近的里長和幹事有到派出所協助處理,看來地方關係還是要搞好啊!]
這一次事件從11點左右報案,到凌晨1點才結束,報案這件事還是會花不少時間。最後拿到一張登記聯單做結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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